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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嘉泽初级中学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学习材料

作者:商战军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6-24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常州市中小学教师“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

(一)“八要”规定
        1.要依法从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2.要敬业爱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要文明执教,尊重爱护全体学生;
        4.要潜心研教,提高专业发展水平; 
        5.要真心为教,关心尊重同志,共创文明校风;
        6.要诚心施教,主动联系家长,听取意见建议;
        7.要廉洁从教,发扬奉献精神,坚守高尚情操;
        8.要遵守公德,坚持为人师表,争做社会楷模。
        (二)“十不”规定
        1.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2.不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学生;
        3.不擅自停学生课;
        4.不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5.不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资料和各类商品;
        6.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
        7.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8.不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
        9.不从事有偿家教;
        10.不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武进区教师职业行为五不准

 

   一、不准体罚学生。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学生购买教辅用书、教学辅助材料,向学生推销商品谋取私利。

    三、不准利用职务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

    四、不准参与黄、赌、毒及各种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五、不准饮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廉洁从教“六条红线”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谋取不正当利益。

 

 

 

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教师

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常州市中小学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全区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教中心、教师进修学校、江苏电大武进学院、成人教育中心校的教职员工。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失教师礼仪、有损教师形象的。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师职责不到位,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网上交易或购物、玩电脑游戏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三)有偿家教经查实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散布流言蜚语、造谣惑众、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损害师表形象,搞婚外情,影响本人或他人家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第八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作出,并报区教育局监察室备案;记大过、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区教育局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教师在受到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得晋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二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解除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的,不恢复原岗位等级。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改正或仍旧屡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等级。

第十三条 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违规违纪,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接受申诉部门按规定程序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复查并作出撤销或更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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